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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9-22 17:43     (点击: )

为全面贯彻《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学校将于近期开展我校2020年学生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对象

(一)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2020年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我校2020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大一新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如学费未交则缓交,暂时不用申请学费补偿,待退役复学后再申请;如学费已缴,则正常申请。

(三)退役复学学生:2020年秋季学期退役复学的我校在校生,可以一次性获得入伍前攻读的学历层次剩余学制的学费资助。

(四)直招士官学生:2020年直招士官毕业生。

(五)往年补报。往年应征入伍的符合政策规定但尚未申请学费补偿(学费资助)的义务兵可以按规定补报材料进行申请。

(六)下列几种情况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三、资助年限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四、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材料

学生按照不同的类型,报送给学校的材料如下。有关表格请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从全国征兵网上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当地征兵办审核签名并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原件2份。(计财处意见栏需自行联系学校计财处审核并加盖公章;表格上帐户信息只能填写学生本人工商银行帐号相关信息)。   

(3)学生本人身份证、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复印件(一式一份,银行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A4纸上)。   

2.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

(1)《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需同时复印封面和内页)。   

(2)从全国征兵网上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当地征兵办审核签名并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2份。(计财处意见栏需自行联系学校计财处审核并加盖公章;表格上帐户信息只能填写学生本人工商银行帐号相关信息)。   

(3)学生本人身份证、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复印件(一式一份,银行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A4纸上)。   

3.直招士官

(1)《士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2)从全国征兵网上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当地征兵办审核签名并盖章后的《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计财处意见栏需自行联系学校计财处审核并加盖公章;表格上帐户信息只能填写学生本人工商银行帐号相关信息)。   

(3)学生本人身份证、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复印件(一式一份,银行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A4纸上)。   

(二)材料申报截止时间

学生自行将申请材料报送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08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错过申报时间或材料不齐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补报。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涉及面广,与家长及学生利益紧密相关,请各学院一定高度重视、广泛通知,务必向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入伍学生通知到位,同时督促学生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三)工作要求

1.申请材料需学生签字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2.为及时准确地发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务必使用与本人身份证信息对应的工商银行卡;   

3.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4.各学院要严格排查并通知到每位相关学生。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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