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未参加过非法宗教活动;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招聘的“天池计划人员”、“内地高校优秀毕业生”、“选调生”,且符合第五条(一)至(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天池计划”人员在村(社区)工作第一年考核合格,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三年转为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后,如仍在基层单位工作,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1/3。如离开基层单位,则不予代偿剩余的资金。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学生本人向管辖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天池计划”人员在岗前培训期间,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条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所属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2)。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8月31日前将《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3)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的9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及代偿经费额度。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需经费列入次年预算,并在次年的6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