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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06-07 16:26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理局标蛊方毎人毎年6000元,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冬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资金额度,结合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至各高等学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o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月31日前, 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高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学费和住宿费)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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