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高 等专科学校、民办高等学校)。
第二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于本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第三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仅针对在新疆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预科新生。未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完成预科学习或预科成绩不达标而留级(重读)的学生, 不再享受此政策。
第四条享受补助政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完成正常学业。
第五条各高校应在9月20日之前将少数民族预科新生人数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每年自治区教育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各高校统计上报的当年实际报到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人数,提出资金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教育厅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予以审核,并下达学费、住宿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达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八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工作实行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制,主管领导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高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各高校要完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信息档案,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各高校要加强对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住宿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