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C2014J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4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未参加过任何宗教活动;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招聘的“天池计划人员”、“内地 高校优秀毕业生”、“选调生”,且符合第五条(一)至(三)条 件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凡符合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代偿完毕。
“天池计划”人员在村(社区)工作第一年考核合格,代偿 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三年转为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后,如仍在基层单位工作,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1/3。如离开基层单位,则不予代偿剩余的资金。
第九条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 H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学生本人向管辖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 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天池计划”人员在岗前培训期间,由各地(州、市) 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按本办法 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所属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2)。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8月31日前将《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3)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的9月31 日前完成审核,并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及代偿经费额度。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需经费列入次年预算,并在次年的3月31 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代偿资格。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J 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