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普通高校学生是指在上述高校范围内就读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各高校不可随意变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标准和档次,但可以在下达资助额度内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情况,合理确定享受相应档次助学金人数。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助学金的认定
第七条助学金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各高校可结合实际,综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工具提高资助工作精准度.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以及班级认定小组共同完成。班级认定工作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
第九条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主要参考依据.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随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填写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参加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表现、班主任及辅导员意见、班级同学互评、学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高校要积极采取科学、精细的管理方法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查工作,如家访、学生食堂就餐频率及消费金额分析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资金额度,充分结合各高校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高校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合理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至各高等学校。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要在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只有经班级集体公开评议的名单方可上报院(系)、学校审核,并最终由学校集体研究通过。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政策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六条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其资助等次.已获得助学金者,可停发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参与或从事民族分裂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申请材料造假或为他人冒领助学金提供虚假证明的;
5.在校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
如出现停发情况,高校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向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作书面说明.停发资金可用于学生临时补助,临时补助资金应按月发放,年底不得结余,但可重新评定。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高校要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管理等工作作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提升学生感恩意识,奉献意识,诚信意识。
第十九条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各高校要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或饭卡中,不得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发放、抵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其他资助资金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各高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各高校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助学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并如实上报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调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校进行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助学金名额。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高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学费和住宿费)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