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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24 点击量: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学生资助的各项政策,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拨付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中央第二批)的通知》(新教函202331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新教函2023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2113号)、《喀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喀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将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有关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根据教育厅上述文件内划拨的名额和经费预算,按照各学院专业二年级及以上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见附件。

二、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四、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评选工作中务必做到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自觉接受师生们的监督。

(三)坚持规范化操作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确定资助对象,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五、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上学年获得学校“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筑梦奖学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学习、实践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7.上学年获得学校“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筑梦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学生工作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与班级推荐、院内初评、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与班级推荐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班级申请,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择优民主推荐。

学生通过云上喀大“学工系统”进入资助管理系统奖学金申报。

(二)院内初评

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2023年10月30日-11月3日),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审报告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审定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励志奖学金各级评定程序、结果审核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评定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选工作组,评选工作组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团总支(副)书记或学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代表、班团干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各班要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必须由班团干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定工作组及班级评定小组成员名单和学院评审材料一同报送,未报送者不予评选。

2.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得一人多评,不得多人分摊一项奖学金,如果发现上述现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评选中应坚持将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此项工作,学校将组织专人全程监督,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评定,对未能完成学校下达指标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在校内进行调整。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维稳处分别进行政治审核、成绩复查和违纪审查。

(二)报送材料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1.评审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所有申请学生的《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要按序进行编号。

3.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初审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各学院报送材料须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排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院公章。

4.评定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成绩(一式一份,含有条形码,学生成绩单教学秘书必须签字并盖学院党委(总支)公章),学生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成绩与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不一致者,将取消该学生评选任何奖助学金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学院有关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5.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各学院认真审查,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6.所获奖学生撰写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的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报送材料时间

报送时间:2023年11月3日18:00前;

报送地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kdzz2021@163.com。

八、监督与管理

为加强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保证学生奖学金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与发放,根据学校实际特成立奖助学金监督办公室,以保障科学有序、信息畅通地开展奖助学金工作。奖助学金监督办公室由校纪检委负责,监督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为保证学生励志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纪委全程进行监督。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学校纪委监督、投诉电话:0998-2899055

党委学生工作部评审监督、投诉电话:0998-2899208(2899350)

附件:

1.2022-2023学年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励志奖学金学院评定工作组名单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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