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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06 点击量: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学生资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学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拨付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中央第二批)的通知》(新教函〔2023〕31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新教〔2023〕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21〕13号)及《喀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喀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3-2024学年助学金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根据教育厅上述文件内划拨的名额和经费预算,按照各学院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资金分配见附件。(附件1、附件2)

二、资助对象

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三、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4400元/人·年;

二等助学金:3300元/人·年;

三等助学金:2200元/人·年。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

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

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年。

四、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评选工作中务必做到四个公开,即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自觉接受师生们的监督。

(三)坚持规范化操作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类助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确定资助对象,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五、评选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统筹考虑重点保障人群,脱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及烈士子女、残疾、孤儿予以精准资助,做到国家助学金全覆盖;

9.受灾情或遭受意外事故,家庭经济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助尽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后顾之忧。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六、评选程序

助学金按照个人申请与班级推荐、院内初评、学校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提出个人申请,通过云上喀大“学工系统”进入奖学金管理系统助学金申报。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1.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即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班级评议小组成员。

2.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定意见并在班级内部公示,班级要做好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班主任线上审定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学院评议小组。

(三)学院初审。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召开学院评审会,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评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11月15日-11月22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办(副)主任或团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依据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把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好。

(二)各学院要对拟评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重点保障人群必须评定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对象精准。

(三)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四)广泛宣传资助政策,注重教育引导,以评定工作为抓手,开展感恩教育。

(五)评定过程中不得一人多评,不得多人分摊一项助学金。凡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失职失责,对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出的助学金学生统一进行违纪审查、考试违纪和政治审核。审核学生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直接取消评定等级。

(七)学院安排专人做好学生个人信息签字确认工作,不得出现因重复签字、少签、漏签、错签影响助学金核对发放的情况。

八、监督与投诉

为保证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纪委全程进行监督。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学校纪委监督、投诉电话:0998-2899055

学生工作部评审监督、投诉电话:0998-2899208(2899350)

九、报送材料要求

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别报送以下材料,纸质版材料均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1.评审报告(签字盖章扫描件PDF格式)。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及资金、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和相关活动照片等基本情况。

2.助学金评定学生汇总表(签字盖章扫描件PDF格式)。

3.《助学金申请表》学院留存备查。

十、报送材料时间

报送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报送地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kdzz2021@163.com。


附件:

1.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3.评定工作组名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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